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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ful Care Service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中文名稱– 心觸樂健康服務社
英文名稱 – Joyful Care Service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社或本會
第二條:
社團地址:九龍旺角彌敦道747號金都中心9字樓A室
第二章宗旨
第三條:「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本社本着侍己之心侍人,將健康的知識傳播,將保健的方法及技能宏揚。做到預防勝於治療,使長、幼這群自我保護能力較弱的人士,在身、心、靈各方面得到平衡,提升生命質素。
第四條:要傳播健康知識,宏揚保健方法及技能,一定少不了不同人事的參與,本社組織有相關知識的不同專業人士,開設講座、在職培訓、興趣小組等,增加不同階層接觸健康的訊息。同時為即將投身健康行業的新畢業者提供一個實習平台。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是承認本會章程, 具有下列資格者可成為本社會員。
導師會員:不分國籍,有一定的認可技能,可以協助本會在香港指導及推廣健康教育工作。認同本社宗旨,願意遵守本社會章, 可遞交申請表,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及繳納年費後會籍生效。
普通會員:認同本社宗旨,願意遵守本社會章滿十八歲或以上的香港市民, 可遞交申請表,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及繳納年費後會籍生效。
團體贊助會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社團或公司條例註冊,其大部分成員為健康教育工作者、健康推廣工作者或認同本社宗旨,其成員願意遵守本社會章,可遞交申請表,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及繳納年費後會籍生效。
第六條:會員權利/福利:
導師會員:有選舉權,享有全面會員福利。
普通會員:沒有選舉權,不會作內部培訓,享有部份公開會員福利。
團體贊助會員:沒有選舉權,不會作內部培訓,享有部份公開會員福利。
第七條:會費:
導師會員:每年HK$100;三年HK$200
普通會員:每年HK$50;三年HK$100
團體贊助會員:每年HK$500
以4月1日至3月31日計算為一年,每年這段期間入會,不論長短一律收費。
第四章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架構,具委任理事會及罷免理事會成員,以及修改會章之權力。會員大會於每屆(三年為一屆)最少舉行一次,通常於三月份舉行,每次會議於上次會員大會後三十六個月內舉行。全體會員須於會議日期前七天獲得書面通知開會議程。
第九條:
會議出席人數:
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為全體會員數目三份之一或以上,若不足數目則作流會論,並得於三週內重新召開會議。若流會,而於重新召開會議時,仍不足法定會員數目者,該次出席之會員得享議決權,以維持會務之進行。
第十條:
非常性會員大會:
經全部會員過半簽名動議召集,得由應屆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並須於會議日期前七天書面通知開會議程。
第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
首屆委任及後經本會會員大會議決委任之行政及執行架構,具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會宗旨以制訂相關政策事務;
(二)推行活動以奉行會章之宗旨;
(三)召開會員大會及委任選舉委員會;
(四)罷免會員會籍;
(五)籌募經費。
第十二條:
理事會成員與職能:
(一)總幹事--主持會議及主理會務之進行。
(二)理事長--輔理會務之進行。主席缺席會議時可暫代其職。
(三)秘書長--負責本會對內及對外書信紀錄等文字工作。
主席及理事長缺席會議時可暫代其職。
(四)財政總監--處理本會金錢來往及帳目紀錄。
(五)宣傳部理事--負責本會對內及對外之聯絡工作,以及對內及對外所有資料搜集和傳送。
(六)會員理事部—負責本會會員聯絡,提示繳納會費,收集會員意見及處理會員投訴。
(七)康樂及福利部理事-—負責組織康樂活動及某求本會會員福利
(八)總務部理事---負責協助各理事推行各種會務。
(九)培訓部理事---負責本會對外聯絡專業導師,對內安排培訓工作。
(十)香薰治療部理事-—負責統籌香薰治療的健康活動。
(十一)營養部理事-—負責統籌營養健康的活動。
(十二)自然療法部理事---負責統籌上述以外自然療法的健康活動。
(十三)椎脊平衡護理部理事---負責統籌椎脊平衡護理的健康活動。
(十四)護理部理事-—提供專業護理知識及協助各項健康活動。
主席、秘書、財政以及理事會成員(理事)全屬義務性質。主席、秘書、財政可以擔任及組成理事會以維持會務之進行。
理事會成員由全體出席會員在會員大會,以每會員一票,選出最高票數之十四人擔任理事(除首屆為委任外)。理事會中各人職位,由被選出各候任理事進行互選,獲過半數候任理事舉手贊成,即當選。每屆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由該年之會員大會選出該理事會後至下屆會員大會選出新理事會成員為止。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最少每月一次會議。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會聲明退出服務行列,退出後,其既繳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五章經費
第十五條:
本社之經費來源:
(1) 會員之會費。
(2) 健康講座及培訓工作坊。
(3) 申請政府及慈善基金。
(4) 捐款。
(5) 其他。
第十六條:
本社會員之經費,由理事會會議議決之。如需調整,須經理事會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本社經費運用之區分應由主席或理事長於每年或每半年提出總預算,交理事會議審核,並經由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後執行。但遇有特殊情況,則可依原定程序提出追加預算案。
第六章財務安排
第十八條:
本社經費用作支付本社日常運作。如租金、車馬費、(非理事會成員)薪金、維護費、文具、交通、保險、網絡、活動等等費用
第十九條:
全職處理會務之職員,薪金制定根據政府及勞工處指引。經理事費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講座及工作坊收取多少費用,以及車馬費支出多少,需經理事會會議出席人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一) 對外大型推廣活動的講座、興趣小組,參加者不設收費。講者或義工收取車馬費約在HK$100-HK$300之間。示時間長短及地點是否偏遠而定。
(二) 與非牟利機構合辦的講座,示該機構是否向參加者收費,本社不會介入。如果該會有能力,會為講者及義工爭取合理的車馬費。是否由本會支付車馬費由理事會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三) 與牟利機構合辦的項目,示該機構是否向參加者收費,本社不會介入。本社會收取HK$400-HK$800每小時的費用。作為講者、義工車馬費及本社預備前期工作的費用。確實金額由理事會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四) 培訓工作坊導師,根據被邀導師資歷,本社會支付HK$100-HK$900每小時導師的費用。確實金額由理事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財務監察
(一)每次支出都需填寫支出申報表,要經兩位註冊成員簽名及接收人員簽收作確認。
(二) 港幣2000元以上經費需經理事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三) 港幣2000元以上下,需經兩位註冊成員簽名。
(四) 以支票收取經費或支付支出,方便記錄,HK200元以下可現金支付,但不鼓勵。
(五)聘請會計師及核數師每年核數。
第二十二條: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會一旦結束,除繳付應繳款項外,經核數師查核,餘額全數損贈香港政府認可慈善機構,由理事會議決贈予那家慈善機構。
第七章選舉罷免
第二十三條:
本社理事長選舉由會員大會選出,須有在場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投票。(除首屆外)
第二十四條:
本社理事長候選人若為二人以上競選,以票數多者為當選,若為一人候選,票數未超過二分之一則由選舉委員會重新提名,原候選人有再度競選之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本社理事長選人若為兩人以上競選,則以票數多為當選,若僅有一人競選,應經投票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當選。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可連選連任一次,本社理事長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團之社長/會長。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成員,可以參與其他與本社章程沒有抵觸的團體或其團體理事。如果成為某團體理事長,需申請退出理事會,但可保留會員身份。
第八章章程之施行和修改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首屆議定,以會員加入即為同意本章程。日後修改,需經會員大會通過, 理事長公佈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章程之修改依下列程序:
(一) 由全體社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一上出席,及出席者四分之三以上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社團幹部四分之一以上提議,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
擬定章程修正案提請會員大會複決。
(三) 本社經決議修改之章程條文由理事長派員修改之。
第九章章程之管理
第三十條:本章程由秘書長保管置於本社社團資料中。